尽管对于怎么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还要进一步破题,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二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高校法学理论工作者,我们深受鼓舞,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机制,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要强化依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惩处力度。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深刻地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
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决不能混为一谈。
《决定》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既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顺应当代世界法治文明时代潮流,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如韩国地方政府每年从其管辖区域内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中,抽选出一定数量的公民,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性别等信息资料提交给法院,法院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制成当年度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
由于人民陪审员数量较少(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只有13万人左右),一些地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演变为事实上的编外法官。三是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故意虚假陈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下面,根据笔者对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谈谈关于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认识和体会,以期引起更加深入的讨论。这虽然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效率,保证法院选出适合案件审理需要的人民陪审员,但是,这样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缺乏信任感,影响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七、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陪审员积极参加审判,在履行陪审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应当规定陪审员履职的保障措施。如英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实行英美陪审团制还是实行欧陆参审制的国家,在国民参与案件审理方面,基本上都实行陪/参审员个案抽选制,即当案件需要陪/参审员审理时,法院从陪/参审员候选人名册中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参审员。人民陪审员解任制度主要是规范人民陪审员解任的法定情形。
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他们有时甚至会作出错误的裁判结论。韩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是,年满20周岁的韩国公民。
(3)人民陪审员没有按照规定参与开庭审理和评议的。美国规定,18周岁以上,可用英语正常交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
如果选任条件过低,会导致一些不能胜任陪审工作需要的公民从事案件审理活动,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性。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人数更少,更加难以达到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法院每年重新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有利于让更多的公民参与案件审理,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民意代表性。如果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人民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因此,规定合理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是对三中全会提出的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精神的贯彻落实。
如果没有候补陪审员递补,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以抽签等方式抽选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并及时通知其到庭执行职务。完善庭审程序规则,让控辩双方在人民陪审员面前充分地进行辩论,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我国香港地区担任陪审员的条件是,年龄在21周岁至65周岁之间,精神健全,并熟练掌握审判所用语言的香港居民。个案抽选制使得陪/参审员候选人名册中的每一位陪/参审员候选人都有可能成为正式的陪/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这样无疑有助于增强陪/参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审理案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局面。这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和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审案件不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改革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仅仅是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全由法官决定。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相互分离的规则。我国法律已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保障措施的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可以说,这是此次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当案件需要国民参与审判时,法院从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中随机选取陪审员。
健全证据规则,禁止没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进入人民陪审员的视野。如果选任条件过高,就会将大量有陪审能力的公民排除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之外,进而危害司法的民主性。
(3)行政案件不适用参审制审理。案件是否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在实践中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更重要的原因是,公民参与审判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是非责任作出认定和判断,只要公民具备通常的认识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能够担任陪/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总之,《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有关法律对人民陪审员解任进行了初步规定。应当说,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变革。
《决定》强调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另外,按照规定,案件需要实行参审制审理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可以看出,各国在国民参与审判资格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学历、职业、阶层、性别、收入等方面的限制。陪/参审员以何种方式参与司法程序审理案件,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和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这样,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可以是3至9人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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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水的问题,权力清单出来之后,这个部门也管水,那个部门也管水,这就麻烦了。
我们需要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宪法,不仅把它理解为文本,也要把它理解为价值、理念、规则与文化。
三是要不断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基础和实现方式。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追究制度,这是个好制度,对于推进司法公正无疑是有益的。